合同编号:
出借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借款人: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如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指定用于,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挪作他用。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起息日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归还:
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日,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元),还款日为每月日。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七条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及担保手续后,出借人在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户名: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九条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如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对于借款人给付的款项到底清偿的是哪笔债务也即清偿债务的顺序,由出借人确定。
第十条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二条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十三条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借款人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对其签订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争议,不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的情况。
第十四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十七条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保证人、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或将借款用于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应配合并接受出借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借款人在未还清出借人贷款本息之前,如借款人向其他机构和个人申请借款(含民间借贷)、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应取得出借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在向工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在出现和可能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项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收、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的情形的;
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纠纷的;
3。发生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差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4。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的经营状况、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5。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比如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抵押物、质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或增加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押物或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出借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有权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事宜以相应的担保合同为准。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承诺与保证均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可能危及出借人债权的情形:
1。本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没有满足;
2。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超过3天的;
3。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4。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碍出借人对其经营状况、借款人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的;
6。借款人未履行对出借人的其他到期债务,或出借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第三方债务的行为的;
7。借款人资信状况或还贷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出借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8。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股东、自然人保证人、自然人抵押人、自然人质押人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身患重大疾病,出借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9。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出借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借款人发生承包、托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处以高额罚款、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10。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出借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其他权利,为他人提供担保;
11。发生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丧失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担保物价值减少等情形,出借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2。借款人出现出借人认为的其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如果出现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情形,出借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下述几项权利可同时行使:
1。停止发放贷款;
2。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3。借款人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对借款人挪用部分,自挪用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除应按照本合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外,应按照本合同借款利率加收%的罚息。
4。借款人延期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除应按照本合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外,应按照本合同借款利率加收%的罚息,自迟延支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第三十条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壹: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一条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出借人
借款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第三十二条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第三十一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出借人执份、借款人份。
第三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七条特别声明
借款人声明:借款人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出借人已经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向借款人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______年月日
出借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盖章):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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