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角度)

时间:2023-06-25 14:09:31 作者:青豆合同网 字数:8434字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角度)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籍贯:别:

址:编:

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共有人性别: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买受人籍贯:别:

址:编:

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情况

1.1买受人所购房屋为位于

【座】单元号房。

1.2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

2.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套计算房屋价格,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22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具体支付时间及支付比例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签订生效且出卖人买受人交付房屋后,买受人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二期:______年日前,买受人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元整)该房屋包括已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三期:待房屋产权过户办理完毕后,出卖人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元(大写:元整)。

23出卖人出具相关收款的证明字据,买受人出具已签收出卖人购房全部相关文件原件的证明字据。

第三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确定房屋的实际面积。由于双方约定按套计算房屋总价款,故在出卖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因产权登记面积与现有面积发生差异产生的面积差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第四条产权登记过户

4.1 双方约定:由于目前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暂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待过户条件具备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配合并协助买受人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事宜,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至买受人名下。

4.2双方约定: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动(关于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政策)或其他非双方个人原因致使该房屋最终无法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出卖人买受人返还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出卖人返还全部购房相关文件,其他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五条房屋交付

目前该房屋已由买受人实际承租使用,因此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但应当在______年日前将与房屋相关的文件原件等全部移交给买受人

第六条产权过户、税费等费用负担

6.1在该房屋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出卖人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月内,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交易税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6.2在该房屋产权过户时,除了第6.1款约定税费外,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款、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房屋价差等全部由出卖人承担,其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费用(差旅费、交通费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房屋使用费用

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签订有关房屋使用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全部由买受人缴纳之后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过户前出卖人具名、买受人缴纳,因使用产生的费用或纠纷由买受人负责,房屋过户后变更为买受人名称。房屋过户之前,如果买受人遇到缴费等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的事宜,出卖人应当积极协助买受人解决相关事宜。

第八条权利义务

8.1出卖人保证本合同所涉房屋产权清晰,出卖人拥有房屋完全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且不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瑕疵事项。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出卖人原因引发的与标的房屋产权、使用权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出卖人承担并处理。由此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的,则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款项,同时按全部款项的%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出卖人装饰装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8.2出卖人共有人、合法继承人在合同执行期间和买卖交易完成之后,不再享有该房产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将该房屋转卖第三方或做抵押。若房屋共有人、继承人与其他第三方发生涉及此房屋的产权纠纷,致使买受人无法获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应按8.1款承担违约责任。

8.3出卖人承诺并保证其合法继承人知悉且同意出卖人将该房屋按本合同约定出售给买受人,不得反悔并阻挠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对此,出卖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出具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关于其合法继承人就本合同内容作出承诺的公证书(未以公证书作出承诺的继承人同样视为完全知悉且同意出卖人将该房屋按本合同约定出售给买受人)。

8。4若出卖人因意外身故或行动不便无法办理房屋过户事宜, 出卖人共有人、合法继承人有义务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事宜。

8.5本合同履行期间,买受人有权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出卖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受让人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8.6买受人取得本合同项下房屋的使用权后,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从事的任何活动。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给出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负责承担及赔偿。

8。7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且获得房屋使用权后,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房屋使用中的一切收益和风险均由买受人独立享有及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8。8出卖人及共有人、合法继承人承诺并保证不论房价涨跌,本合同确定的房屋单价及总价不作变更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出卖人未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或者办理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房屋价款总额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双倍退还已付款项,并就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出卖人依法赔偿。

9.2若出卖人因意外身故或行动不便无法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出卖人共有人、合法继承人不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或将房屋出售、抵押第三人的,应向买受人连带一次性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计算)以及买受人主张权利时房屋市值与购房全款的差价、房屋装修款等。

9。3买受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期给出卖人支付房屋价款的,除继续支付应付价款外,还应当按应付房款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退还已付价款,并就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买受人依法赔偿。

9。4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房款总额的%支付违约金,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1.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签字):买受人(签字):

共有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