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某演艺合同修改意见
一、 甲方代理、经纪业务权限
2.2应修改为:在知会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授权甲方在本合同1.0条款中约定的演艺经纪范围内,……。
二、关于合同期限
3.1款建议建议修改为5年
一、 酬金及支付方式
4.1修改为:……第三方支付的相应款项后一个月内按附表一的比例进行分成并支付给乙方。删除:扣除服装、化妆、造型、交通、住宿等成本和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附表一:艺员酬金支付表应修改为
艺员酬金支付表
货币:人民币元
演艺总收入
提成比例第一二年 甲方30%乙方70%
第三四年 甲方25%乙方75%
第五年甲方20%乙方80%
4.3条款应改为:因乙方全部演艺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总收入”,(总收入为税后),由甲方负责收取到帐,甲方缴付各项经营性税金后按比例予以分配。乙方如需向其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不得从乙方个人收入中扣付。
4.4条款应修改为:乙方提成部分,按第三方支付任何属“总收入”内的酬金当日计算五天内支付予乙方。乙方所获得的所有收入均为税后款。如第三方需甲方出具税务票据,应由甲方出具,所需税务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得从乙方收入中扣除。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条款修改为:乙方在本合约期内的全部演艺事宜及报酬,均由甲方负责洽谈,安排和决定。甲方给乙方安排的工作如果有损乙方的形象和名誉,乙方有权拒绝。
5.9条款修改为: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协议有关的乙方心理,状态、社会关系等,并可提出各种建议和安排,但涉及乙方隐私及人格尊严的事项除外。
5.11…否则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需承担任何赔偿金及违约金。
5.13修改为:…如维权收益不足以支付维权成本,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增加5.18条款:____ 为保障乙方基本生活,在合同期内,甲方给乙方提供住宿,每月5号发放基本生活费2000元给乙方,甲方保证乙方的收入每年不低于十万人民币(含基本生活费)。
增加5.19条款:乙方在服从和遵照甲方为乙方安排和决定的工作中,甲方应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每年为乙方购买相应的保险(至少包括:医疗、工伤、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删除6.3条款
6.6条款,在原有的内容上加上: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以下要求或安排:(1)色情的、违法的及违背社会公德等性质的活动。(2)潜在危险性较高,可能会对乙方造成身体伤害,乙方无法承担的活动。但甲方协调剧组、拍摄方采用替身演员时,乙方不得拒绝。(3)违背行业惯例,有损乙方声誉、信誉及人格的活动。
6.16删除“若需由甲方暂代支付的款项,由财务部直接从酬金中扣除”
6.20条款,30岁改为合同期内,“对外发布感情相关信息”后面加上:乙方在合约期内结婚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并依甲方要求严格保守秘密。
增加6.21条款:乙方继续深造(如读研、进修、参加培训等),甲方无权干涉,在深造过程中乙方在不耽误深造的前提下可以配合甲方从事各项演艺事业。
增加6.22条款:乙方个人创作出的小说著作权及相关利益和甲方无关,若有其他形式的,再签署附加协议。
五、违约责任和赔偿
8.1条款:同时,乙方应按甲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8.2条款:损失金的计算修改为:除按合同期限内,甲方实际为乙方支付“培养、培训、塑造、包装、推广、宣传”等各种投资及费用合计(这些费用扣除公司因为培养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具体收益可以参照合同4.0条款收益分配计算)外,加上甲方已代乙方签订(乙方已签字认可)的影视、演艺、音乐、广告等未履行合同的总额及违约金赔偿额。
第2款:改为:违约金计算方式为现阶段市值的30%收益(以合同签订的实际数值为准)
第3款: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需承担赔付甲方在合同期内为乙方培养实际支付成本(实际支付成本计算按本条第2款计算)以及违约金。
8.12删除:需承担违约金,并且支付甲方所有的支付成本。(理由:乙方已经承诺不涉足演艺事业了,再要乙方承担违约金显失公平)
8.13甲方存在下列行为,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需承担甲方任何损失及违约金,甲方需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赔偿金不少于5年的演艺报酬50万。
8.13.2改为:要求乙方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身体健康、有损人格尊严的活动;
增加8.13.4条款:甲方未尽职在演艺等方面培养乙方,未尽职包括:没有规划或者没有按照规划内容实施等等。
增加8.13.5条款:本合同签订第二年末,乙方片酬没达到二万/集、本合约5.18条款没有实现。
六、休假安排
10.1乙方的休假申请,应提前3个月提交甲方,甲方应依据乙方休假申请调整乙方的工作日程,乙方在休假期应与甲方保持联络(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增加10.4条款:甲方应尽量保证乙方每年1个月的休假期,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保证乙方每年1个月的休假期,应按实际侵占休假期天数支付额外的补偿金(补偿金不包括在__年演艺收入中)。
七、著作权
11.1删除原有条款,修改为:在合同期内,所有因乙方参与创作而取得的著作权,乙方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取得报酬权。甲方从乙方收益中按本合同4.0条款中提成。
11.1.1甲方制作和出版的影视作品、唱片、图书、画册,其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11.1.2非甲方自己创作和制作而享有的所有著作权,乙方享有署名权并取得约定的报酬。
11.1.3乙方表演权的署名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拥有乙方表演权的其他权利并代理该权利的行使。
11.1.4乙方因著作权和邻接权而派生的各种权益的转让,可由甲方全权代理。
11.1.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对任何侵害乙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全权代理妥善解决。
11.3条款后加: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收益,甲方应按本合同4.0条约定予以分配。
11.4修改为:如甲方将乙方的有声或视听出版品、写真集、图书及电子出版物之全部版权转让或许可于第三方应征得乙方同意方可,版权归属以乙方许可为准。
11.5:修改为:甲方在区域内享有本条约定的著作权利,乙方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报酬权,乙方作为表演者,在保证乙方权益的前提下,许可甲方以任何方式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所得收益按本合同4.0予以分配。
11.7修改为:甲方以本条享有之权利仅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效,合同到期后,甲方如对著作权或其他衍生权利提出异议,双方可以另行协商。
注:黑体和红字部分是新修改内容和应坚持的条款。
附:如今,随着国内娱乐业的发展,演艺合同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的关注。许多民星天价赔偿案,提醒演艺人员在签订演艺合同前千万要小心谨慎。从目前大多数演艺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本来看,无异于就是一张卖身契。这份对演艺合同的修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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