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目标公司股东: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现各方一致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虚拟成万股;
2、乙方系公司员工,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入职公司,担任职务,公司看好其工作能力;
为了体现“”的公司理念,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机制,有效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不断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现对公司进行干股激励与期权计划,并以此作为今后行权的合法书面依据。
一、定义:
1、干股:甲方无偿赠与乙方的股权,乙方受赠后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甲方的利润分配权,但无其他股东权利,在约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将该部分股权收回。
2、期权:乙方在满足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以约定的较低的价格认购甲方的股权,也可以选择不购买,购买之后乙方即成为甲方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3、分红: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包括公司实际股东持有的股权及本协议下的干股)的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4、税后净利润:指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办公场所、支付水电、物业等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二、干股的激励标准与期权的授权计划
1、公司赠送乙方万股的干股股权作为激励标准,每年按公司年税后净利润(不含政府补贴和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标准给乙方分配分红收益,自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期权行权日止。原则上干股激励部分收益累积后作为今后乙方个人入股资金,暂时不进行现金分配,在期权行权时一次性以税后现金分红形式用于购买股份,且实行多退少补。
2、公司授予个人干股,在未行权前股权仍属原股东所有,授予对象只享有干股分红的收益权。本次确定期权计划的期权数量为万股。
3、3、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期权行权日止为期权考核期,考核期内乙方应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期权授予条件。
三、一般规定
1、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6、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7、(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8、(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9、(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0、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11、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12、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回购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14、、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15、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16、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17、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18、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19、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20、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21、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22、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四、授予对象及条件
1、干股激励及期权授予为对象经管会提名、股东会批准的核心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骨干员工;
2、本方案只作为公司内部人员的首次激励计划;
3、授予对象必须是本公司正式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司制度,同时愿意接受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有关规定。
4、其他条件:
五、基于干股激励与期权计划的性质,乙方必须承诺并保证:
1、承诺绝对不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经营、控制、参与与本公司所从事业务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2、保证有关投入公司的资产(包括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存在任何类型或性质的抵押、质押、债务或其它形式的第三方权利;
3、保证不存在任何未经披露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投资情形,也未为投资之目的充当任何第三方受托人或代理人,也无在第三方公司兼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4、本人保证在干股激励期内不离职,并保证在离职后3年内不从事与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经营活动,无论何时也不泄露原掌握的商业秘密;
5、本人同意无论何种原因在承诺的时间前主动离职,本人放弃公司给予的所有干股激励所产生的一切收益;
6、如果在在公司规定服务期限内离职,本人同意按照按照离职前双方约定的有关规定退还未服务年限的收益;
7、如有违法行为被公司开除,本人承诺放弃公司给予的所有干股激励所产生的一切收益;
8、任职期间,本人保证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如存在职务侵占、受贿、从事与本企业(包括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相同的经营活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本人愿意支付十倍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同时愿意接受公司对于本人的处罚甚至开除处理;若本人离职后3年内从事与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经营活动,本人愿意承担万元的违约金。
9、本人保证所持干股激励与期权不存在出售、相互或向第三方转让、对外担保、质押或设置其它第三方权利等行为,否则,本人愿意由公司无条件无偿收回;
10、本人保证不会发生第三人要求分割干股激励及期权激励的股权;
11、本人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配偶)透露公司对本人激励的任何情况。
六、激励股权变更及其消灭
1、因公司自身经营原因,需调整公司股东人员数量或结构,公司有权收回乙方所持全部激励股权,但应支付相应对价,对价的支付标准按照公司上一年度的净利润×持股数量÷公司全部股权数量。
2、乙方在干股激励期间有下列行为的,甲方不给予乙方支付当年应分配股权分红,并收回乙方所持激励股权:
(1)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未就是否继续签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2)乙方离开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被甲方辞退、自动离职、协商一致离职、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在甲方处工作离职等);
(3)乙方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死亡的;
(4)违反规定收受或给他人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的;
(5)采取提供虚假报表或文件、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手段成就激励股权行使条件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公司服务期间进行赌博或实施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定的行为而被行政拘留的;
(8) 在公司服务期间,从事违法行为而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9)任职期间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兼职的;
(10)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禁止从事的行为之一的;
(1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损失额达到____元即为重大损失);
(12)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
七、股东权益
1、期权完成行权后,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其以实际出资享受相应表决权和收益权。其他相关权益,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2、公司根据其投资企业实际盈利情况确定分红,若公司分红用于转增资本,视同其实际出资,其相关税费由股东自己承担。
3、今后如因股权增发需要,公司有权对股权进行整合,具体股权整合方案届时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否则必须承担由此造成其它方损失。若因一方违反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其他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
九、不可抗力因不能预见且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一方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可以免于承担其他方损失赔偿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十、其他
1、本协议不影响乙方原有的工资、奖金等薪酬福利。
2、本协议不影响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做出股本调整、合并、分立、发行可转换债券、企业解散或破产、资产出售或购买、业务转让或吸收以及公司其他合法行为。
3、公司准备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有其他为上市所作的融资安排时,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决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干股进行处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予行权,已经行权的享受与其他股东同样的股东权利。
4、本协议是内部管理行为,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并不意味着乙方同时获得公司对其持续聘用的任何承诺。乙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以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
5、乙方所得分红为税前的,甲方有权代扣代缴相关的税费。
6、若本协议的履行会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如上市安排),甲方可要求乙方重新签订协议。
7、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若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不适用时,甲乙双方应重新确定干股及期权的行使条件或由甲方直接按照当时法律法规变更具体的实施办法。
8、乙方持有的激励股权不得用于转让、出售、交换、背书、记账、抵押、偿还债务等。
9、本协议变更、修改或补充,必须由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决定,或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若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协议正本一份,用于公司备案授予对象保留一份副本;
12、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目标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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