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国库管理的各项资金安全,加强财务印鉴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拨款印章指拨款专用章、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章、局长私章、经办会计私章。
第三条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账户组成设置四套印章
(一)预算内国库存款账户印章:由寒亭区财政局预算资金拨款专用章、局长私章、组成。
(二)财政额度汇总通知单印章: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章、局长私章、审核及经办会计私章组成。
(三)财政专户印章: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章、局长私章组成。
(四)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印章: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章、局长私章组成。
第四条财务分开保管。
各类拨款专用章由一人保管,局长私章由另一人保管、经办会计私章由经办会计本人保管,做到财务印鉴分开保管,保证了资金安全。
第五条国库资金清算、调度按如下程序审核并加盖相应印章:
(一)经办会计办理资金清算和调度资金时,将银行日报表、划款凭证、汇总额度通知单或调度资金凭证核对无误后,加盖本人私章,交审核会计。
(二)审核会计审核并加盖本人私章后,交局长私章保管会计。
(三)局长私章保管会计复核并加盖局长私章后,交财务拨款章保管会计。
(四)财务拨款章保管会计进行终审并加盖拨款专用章后,交经办会计,经办会计分别与代理银行办理清算手续。
第六条拨款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处乱放、外借、遗失。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为保管并代行业务的,需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
第七条其他业务科室需要用财务印鉴时,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第八条变更单位负责人、拨款经办会计,要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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