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后就拍摄制作平面广告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拍摄制服装以用作视觉平面推广使用。
二、甲方除自备拍摄场地及摄影师外,一切与拍摄有关的工作人员、服装、道具、灯光等均由甲方负责,如需乙方自备合理范围内物品请甲方提前协商。
三、乙方根据甲方拍摄脚本配合甲方的化妆师化妆造型,但不可对头发进行修剪及染色等破坏性造型;乙方按照甲方提供服装及拍摄要求摆拍,但不涉及裸露等拍摄。
四、拍摄时间为__年______月______日星期,上午点到达甲方公司,化妆造型后,进行拍摄,中午需休息,下午18点后还需继续拍摄属加班,每小时加班费用人民币贰佰元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18点到18点半为晚餐休息时间。拍摄服装为三十五套左右,不超过四十套,超出部分按每套人民币陆拾元计,超出部分不超过十套。
五、本次拍摄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拍摄完成后现金结付。
六、此次拍摄后甲方有对乙方拍摄相片的平面肖像使用权及照片版权,甲乙双方皆不可将此次拍摄照片提供第三方商业使用。
七、甲乙双方进行友好合作,如因其中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保证此平面拍摄绝无伤害第三方著作权,智慧财产权,或违反广告法等任何
法令之事情,如甲方公开使用本拍摄的制作物时遭受第三方主张侵害以上的各权,概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排之。如乙方因此而遭受直接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之。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未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时间:时间:____________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