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介绍卖淫案
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指派本人为其依法辩护。经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现根据其对本案事实方面的陈述,就其涉嫌介绍卖淫一案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1、嫌疑人***主观恶性小。
据***陈述,其经*某(本案同案犯)的建议并由*某驱车,二人共同从义乌来到本地,欲实施介绍卖淫的不法行为。但在**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前,其二人已自行停止实施不法行为,打算回到义乌。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有较大的可改造性。
2、嫌疑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
据***陈述,其原先在义乌有正当工作,到达**仅两日就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而在这两日,其所参与的介绍卖淫次数不多,非法获利更是很少。且卖淫女系成年人,参与卖淫也系其自愿。嫌疑人***的不法行为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可见,嫌疑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较为轻微。
3、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涉嫌介绍卖淫的行为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现实危险性,也非暴力犯罪,不会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其本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本次是初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能主动停止相关不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实施不法行为时间较短,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请求贵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程度,结合该犯罪嫌疑人本次是初犯等情节,秉着教育为主的理念,辩护人建议并请求贵院不予批准**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申请。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
何彩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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