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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冯**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与我委托人购销车辆一事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方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1、2015______年8月3日您与委托人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将牌照为沪CA****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有偿转让给您,双方已完成交付。
2、您以办理车辆过户为由拿走了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
3、您驾驶的涉案车辆产生的宁波路段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已寄至委托人处。
三、函告内容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望您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将涉案车辆过户至您名下;
2、请在完成车辆过户后立即归还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您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我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函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您处,一份委托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丽律师
2016______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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