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 电务段
乙方:___________ 工程项目部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车辆段迁建工程车辆段及引线工程
2、作业内容:管线迁改前期调查,现场挖探沟。K5 580m-K5 920m纵向挖探沟一道,横向挖探沟三道;K4 700m-K5 470m纵向探沟一道,横向探沟每隔50m一道,共九道;K3 500m-K4 700m纵向探沟一道,横向探沟每隔30m一道,共四十道 (现场实际挖探情况由电务、通讯、供电等部门现场指认后确定) 。
3、施工地点:
4、施工时间:
5、影响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1、施工责任地段:
2、施工责任期限:。
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章和规范: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
2、《行车组织规则》(哈铁总[2012]第226号);
3、哈尔滨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监管安(2007)12号;
4、《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2-2003;
5、《铁路信号施工规范》TB10206-99;
6、《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03;
7、哈铁总[2013]33号《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8、《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2】280号。
9、《信号维护规则》
10、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安全防范内容:确保施工作业范围内有关电务行车设备不被损坏。
1、施工前,施工单位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对直埋信号电缆进行现场勘查。由施工单位人工挖“井”字形探沟,明确电缆走向后方可施工,以确保地下电缆和电务设备安全。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派人现场勘察探测地下电缆、电务设备的具体位置和走向,勘察探测结果(无论有无电缆)由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在《施工地段光电缆走向签认簿》上,设备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施工地段光电缆走向签认簿》由施工单位建立;遇有电缆等设备时,还需由设备管理单位在现场做出标记。
2、凡在局管内对营业线上、临近营业线和铁路保护区内动用营业线设备及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路外、局外单位施工及路外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施工均应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未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严禁施工,路局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提报的施工计划。
3、对于时间跨度长的过渡施工,要制定出准确的配合内容和配合时间签订《哈尔滨电务段施工配合签认单》。非施工期间(施工方案外、天窗外、夜间等休息时间),乙方与甲方协商签订《施工过渡期间电缆看护协议》。
措施:双方严格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甲方:___________
1、认真核对施工计划,提前对有关电务设备进行调查,并提出防护措施;
2、派专人进行配合,负责配合施工过程中的特殊问题指导;
3、配合人员提前40分钟到达现场;
4、室内设电务联络员;
5、对施工地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如发现乙方不按标准规定施工,立即要求停止施工。
6、严禁施工单位点前施工,施工准备过量,发现立即制止。
乙方:___________
1、在甲方设备范围内影响甲方设备安全,需要甲方配合时于施工前三日通知甲方相关车间,并办理《施工作业配合单》,无甲方签字不得施工。
2、配合人员不到场不准施工。
3、作业中遇有妨碍施工的电务设备,要及时通知电务人员处理,不得强行施工;
4、设备防护区5米内严禁大型机械和镐动土作业,只能用铁锹作业。
5、严格遵守进入机械室制度,非施工天窗(方案)时间严禁进入机械室施工,机械室内严禁使用电焊及明火作业。
6、乙方在施工工程中,如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甲方电缆中断或其它故障,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7、在乙方施工范围内,非乙方原因发生电缆故障时,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甲方进行抢修,并最大限度的给予支持。
8、乙方施工时,不得破坏甲方所属设备及附属设施,施工与甲方设备交越时, 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由乙方对电缆采取防护措施,如因施工区域内,需要甲方设备迁改、移设,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9、施工单位确定施工方案并经路局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地点或扩大施工范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
10、影响施工的信号电缆未移设前,严禁进行相关施工动土作业。
安全分工:____________
1、及时向乙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准确位置及走向、埋深,施工前指派专人到现场会同乙方共同确认各种线、缆等设施的位置。
2、承担因电务设备处理、恢复、监护不到位造成后果的责任;承担要求不明确造成后果的责任;
3、有权对乙方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停止其施工;
4、参加车站组织的施工例会,明确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承担甲方配合人员的自身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配合单作业制度,严禁扩大作业范围,并承担扩大作业范围造成的后果,开通销记时征得甲方同意。
2、没有甲方人员配合,擅自施工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力和义务(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提供乙方所需要的电务设备有关资料、数据,承担资料、数据不准确造成后果的责任。
2、提出确保电务设备不被损坏的施工要求,提供电务设备影响范围,承担影响范围不准确造成后果的责任
3、承担因电务设备处理、恢复、监护不到位造成后果的责任;承担要求不明确造成后果的责任;
4、有权对乙方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停止其施工;
5、参加车站组织的施工例会,明确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承担甲方配合人员的自身安全责任。
1、向甲方提供作业内容、作业范围,并进行技术交底,承担内容不明确、交底不清楚造成后果的责任;
2、按双方签订的配合作业单进行施工作业,承担超过影响范围造成后果的责任;
3、按甲方提出的施工防护要求作业,承担违反施工要求造成后果的责任;
4、承担甲方监护区域内不听制止,强行作业造成后果的责任;
5、提前一周向甲方提供施工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引起施工进度变更时提前3天通知甲方,承担通知甲方不及时影响施工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和配合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哈尔滨铁路局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的规定办理,责任方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否则甲方不予配合。
七、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1、双方严格遵守营业线与运输组织管理实施细则,双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及施工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
2、依据路局相关规定及设计批准的预算进行支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九、本协议有关条款,遇有上级文件调整时,按上级最新文件办理执行。本协议一式5份,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安全监察室审查。
十、本协议返回甲方并与甲方相关车间签订细化安全措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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