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配偶: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护照号码: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购买上海市静安区__路___号____室房地产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双方自愿遵照执行。
一、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人(系根据《民法典》第21章所规定的隐名代理人)购买上海市静安区__路___号____室房地产,该房地产实际由乙方出资购买,甲方根据乙方的授权与上海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预售合同、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购房手续,所贷银行款项亦由甲方代乙方办理取得,该款项之还贷义务及所有抵押贷款合同的义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该房地产之所有权实为乙方所有。
二、乙方有权享有因实际拥有上海市静安区__路___号____室房屋而可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使用、收益等),如需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予以配合。
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该房屋之所有权无条件、无偿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人,该转让方式由乙方指定,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提出该请求的七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如甲方未能配合办理,且经乙方催告后七日内仍未办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该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给付乙方款项,该市场价格由乙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得出;一经甲方给付前述款项,该房地产的实际所有权由甲方取得。
四、无论任何情况下,房屋因任何原因被损坏、毁坏、拆迁而获得的赔偿(包括保险赔偿)、补偿(包括拆迁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在知悉上述情形后及时告知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行使索赔、求偿等权利,并通知乙方领取相关款项;如果该款项需以甲方名义领取,则甲方应在领取该款项之三日内交付乙方。
五、如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无法行使对房屋的名义权利(包括丧失行为能力、失踪、死亡等),甲方同意该房屋登记之所有权转为乙方、或乙方指定之人。甲方同意本条所述之债为不可撤销之债,其效力优先于甲方任何其他的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遗嘱)。
六、甲方只是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乙方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乙方负责房屋的维修、保养,乙方负责有关该房屋使用等的任何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等)。
七、本协议任何条款具独立性,任何一条如果与法律相冲突而导致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独立效力。同时,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乙方其配偶知晓并同意上述条款,并同意配合办理相关事宜。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配偶: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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