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单位)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______月: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为____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二、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
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其它: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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