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鉴定申请书

时间:2023-03-22 23:17:50 作者:青豆合同网 字数:4955字

过失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一,男,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二,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三,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四,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五,女,199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北京*泽律师事务所王涛律师联系电话:____________13910050596

被申请人:北京xx医院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在张-六的死亡上的医疗过错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

张-六为申请人张一的妻子,同时也是申请人张二、张三、张四、张-五的母亲。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1月22日因做肝脏移植手术入住被申请人医院6天,因被申请人方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手术失败,张-六手术麻醉后未及醒来就于2011年1月22日去世。张-六的死亡完全是被申请人方一手造成的,被申请人方在诊疗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重大违规行为:

一、被申请人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任意提价、收费不入账不开发票。

被申请人方开始肝体报价17万元,之后告诉申请人肝源是高价的,增加到25万元。并要求现金支付交给医生(韩*东)不给出具任何字据,不准到医院收费窗口交款,申请人方只得向被申请人交纳25万元现金作为肝脏供体费。

二、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方介绍肝供体的相关信息资料。医院在确定肝源后应当全面的介绍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对方体质、胖瘦、年龄、性别、有无遗传病等。当申请人问及这些时,被申请人主治医生一无所知。这么大的手术医生却如此心急,只催促申请人方赶快手术。又如此马虎大意,缺少了很多的应有医疗程序。

三、被申请人医生有诱导行为。

张-六入院前被申请人方*刀医生贺-强曾多次给家属打电话,利用申请人救母心切的心理实行误导。称此次得到的肝脏供体机会非常难得,如不马上换肝张-六活不过春节,而事实上张-六当时的身体情况是不错的。

四、被申请人方手术前准备不充分、恶俗的医疗商业行为造成抢救时耽误输血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院方在张-六手术前的准备时间非常仓促,这么大的手术,人命关天医生却在手术过程中突然告知血库的储血不够了,让申请人方立即组织家属到朝阳公园的义务献血车献血。当时在场的家属都是直系亲属而且血型相同,可院方(医生)却不同意申请人要求直接给病人输血。不知这是什么道理为什么非要通过献血站,为了抢救亲人,申请人方及亲友只好慌忙赶到朝阳公园,共计献血4500CC。

医院血液科必须见到输血证才给输血,让献血者到朝阳公园献血,造成输血耽误4个小时,引发了张-六心脏的疾病,继而引起其他脏器衰竭,从而造成张-六死亡的后果。

另外,手术前的亲属确认单签字都不是她丈夫签字,而是她女儿签的字。在这点上院方是有责任的,手术前的签字医生为什么不通知病人的丈夫,而是她女儿的签字院方见到病人丈夫的授权书了吗

五、被申请人医生术前不听病人亲属介绍病情,并承诺手术有把握:

病人亲属曾多次向主刀医生贺-强介绍病人的身体状况和多种疾病糖尿病和心脏病等,但医生都不让讲,并说:“这些我们都知道,你不用讲了。”当申请人方问到病人能做肝移植手术么医生讲“能做”。申请人方问有把握么他们回答“再不做就有生命危险就来不及了,手术有把握”,多次催促申请人方赶紧手术。就这样申请人方接受了医生的误导,失去了亲人,至今申请人方全家人仍陷在极度的悲痛之中不能自拔。

六、被申请人在死亡时间上存在作假行为。

申请人方认为张-六的死亡时间根本不是1月22日,而应当是1月20日手术结束的当天。院方为了掩盖事故真相,作假将死亡时间推后到1月22日,在院方宣布张-六死亡的当日申请人方见到张-六已经出现很多尸斑,根据医学常识,此时患者已经死亡30至48小时。

综上所述:张-六的死亡完全是因被申请人非法买卖肝脏、追逐商业利益丧失医疗道德、术前准备严重不足、出现问题采取抢救措施不当所造成的,被申请人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张-六在公司及家庭家庭责任重大,还有小女儿尚未成年,由于被申请人的严重医疗过失行为已经给申请人家庭造成极大精神痛苦与伤害。

据此,申请人请求法院对北京xx医院的医疗过错程度进行鉴定。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