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地址:____________被申请人:住址:申请事项:____________
请求解封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号楼独单元层东号房屋(房权证字第号)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2012年7月10日作(2012)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权利人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号楼独单元层东号(房权证字第)房屋。贵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开法执字第号《民事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号楼独单元层东号(郑房权证字第)房屋。
现双方按照贵院的判决确定的债务,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赵*涵上述房产的查封。
此致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院
申请人: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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